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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时间:2016-05-26  来源:长沙航院  编辑:张少利 点击:


 

序  言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73年,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二工厂技工学校”,1982年改制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1998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职业学院,军队校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2002年,原长沙工业学校并入学院。

学院秉承“勤俭办学、从严治校”的办学传统和“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践行“育人至上、奉献航修”的价值观,坚持“对接产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军队航空修理、面向地方航空产业、服务湖南经济建设”的办学定位,坚持“转型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的发展思路,努力建设成为军地融合、特色鲜明、省内引领、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卓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地方校名为“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长沙航空职院”;军队校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简称“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地方校名英译“Changsha Aeronautical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简称“CAVTC”;军队校名英译“Airforce Aviation Repair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田心桥,现有跳马和圭塘两个校区,圭塘校区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348号。

学院网址为:http://www.cavtc.cn/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部,地方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政治合格、诚实守信、技能过硬、身心健康”的人才培养质量观,培养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主官分工负责制,坚持教授专家治学,实行民主监督管理,行业企业参与。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装备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任免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审核、批复副院级干部的任免;调整、配置学院教育资源;对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装备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社会服务。

(五)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办学。

(六)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称,调整其收入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装备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办学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六条  学院立足军队航空修理,紧贴军队士官培养,对接中航工业、民航和通航产业,服务军队装备保障能力生成模式转变,提升引领航空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办好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以培训教育为重点、成人学历教育为补充的继续教育,实现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相对接,积极探索举办本科高等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学院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推行教育教学改革,实行“专业定位与产业需求相结合、课程体系与职业能力相结合、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融合、教学情境与生产情境相吻合、顶岗实习与学生就业相结合、学校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工学六合”为主导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现代学徒制、定向培养、订单培养、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等实现形式。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建立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持续改进机制,形成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航空机械制造、航空服务与管理四个特色专业群,构建覆盖航空全产业链的专业体系。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制度,推进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改革,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开展技术应用、科研攻关、决策咨询等,推动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战略,稳步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文化交流,推进国际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院注重文化育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军队文化、航空文化、湖湘文化、现代企业文化与航院文化有机融合,构建独具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副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院党委制定党委议事规则,规定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等。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到会委员不少于党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的议题进行表决;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改变原决议、决定时,应及时复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对学院党员干部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违规、违纪案件;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等。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聘任副院级领导干部人选,聘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可按会议内容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裁决职权。主要职权是:

(一)审定专业建设、科研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定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审议人才培养质量;审议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科研项目、学术政策性文件。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评定引进的“三高”人才、名誉(客座)教授的专业学术水平;评定院内外重要学术组织推荐人选、院内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学术成果与水平。

(四)对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重大建设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

(五)筹划、组织、指导学院学术活动。

(六)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裁决院内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院长办公会讨论,科研工作大会选举产生,院长聘任;遇特殊情形需增补委员时,增补委员经民主推荐,院长办公会研究,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一定学术影响力、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学院聘请的企业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和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五)审议和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二级机构工会分会在院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提高青年团员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学代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代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学代会制度。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政职能机构、群团组织等。各机构和组织依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共同发展,与国家机关、军队机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院校联合设立相关机构,构建“军政行企校”五方联动的办学新机制。

 

第五章  教学院部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或调整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作为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是学院办学的主要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二级学院(部)办学自主权。二级学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本院(部)发展规划,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院(部)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院(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实施本院(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

(五)拟定本院(部)年度招生计划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六)根据学院授权,负责本院(部)经费与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部长)是二级学院(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设置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组织开展本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本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院(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二级学院(部)党政工负责人。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二级学院(部)院长或党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取合法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军队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服从学院安排,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岗位聘用和岗位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等级和劳动合同制。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绩效考评,每年(学年)开展一次,主要考评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及教职工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院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院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地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稳步提高福利待遇,不断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军队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五十六条  学院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履行相应义务,享受相应权利。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由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依法依规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价,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四)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要求并符合规定条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奖励。

(六)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珍惜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诚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模式,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素养和行为习惯。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为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推荐和创新创业教育指导等服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在学院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员完成学业,达到要求的,由学院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院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建立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八条  学院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为原则,与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联合组建职业教育与技术协同创新联合体、职教集团、混合制二级学院等,优化航空职业教育资源,推动教学模式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设湖南航空馆,打造湖南省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现代国防教育基地和航空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十条  学院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或者其他方式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及其前身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与学员,曾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院授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以及被学院聘任的兼职教师、授予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七十二条  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健全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院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学院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八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处置的核准及备案等事项,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设置相应的机构,坚持为学院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服务,接受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确保校园稳定和师生平安。

 

第十章  以军为本、服务军队

 

第八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军为本”,服务军队装备维修保障能力建设为学院立足之本、职责所在。学院致力于为军队航空装备企业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持,致力于军队专业技术士官培养。

第八十二条  学院下设士官学院,对接军队专业技术士官任职要求和军队培训课程体系,对士官生推行军事化管理,强化学员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素养教育、职业技能培养和军事体能训练。

学院为军队各兵种培养专业技术士官。

第八十三条  学院设立军队装备修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军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第八十四条  空军航空修理系统教育培训中心和从业人员资格考核认证中心设于学院,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协助装备部工厂管理局研究制定人事劳动政策,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与运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研究,组织劳动学会交流活动等。

第八十五条  空军装备修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中心设于学院,主要开展空军装备修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提供政策决策咨询,实施政工干部教育培训等。

第八十六条  学院联合军队航空装备修理企业、军队高等院校及中航、民航、通航系统企业等,成立“军政行企校”协同创新联合体——“航空职业教育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航空职业教育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负责制,实行人才共育、师资共培、基地共享、科研成果共享,探索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机制。

第八十七条  学院以空军航空修理工厂和民航维修企业生产现场为蓝本,引入中国质量协会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推行基于6S的实践教学现场管理星级评价。

第八十八条  学院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地扎实推进军队文化深度融入校园文化体系,开展“零缺陷、无差错”的职业素养教育。

 

第十一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徽整体为标准色航空蓝(C:100 M:40 Y:0 K:0)。图案由“C”和“H”两个抽象化字母构成,“C”代表学院地理位置 “长沙”,同时象征飞机滑翔的跑道与航行的弧线,寓意脚踏实地,上下求索;“H”代表“航空”,形似钢笔笔尖,寓意莘莘学子刻苦学习,孜孜不倦,笔耕不缀,自强不息,又是“八一”二字的合体,象征直冲云霄的战鹰,示意学院隶属于军队领导,具有军队和航空两大办学特色,寓意越飞越高,止于至善。

第九十条  学院校旗颜色为标准色航空蓝(C:100 M:40 Y:0 K:0),形状为长方形,规格为2400*1600mm,旗帜的中央印有校名和校徽。学院校旗分两款,地方校名校旗上印有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标准字体的中英文校名和校徽,军队校名校旗上印有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标准字体的中英文校名和校徽,字体皆为白色方正魏碑。校旗旗杆为不锈钢材质,旗布为旗帜专用布料。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歌是《航院晨光》。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庆纪念日为公历每年的10月13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由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装备部同意,由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四条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经院长办公会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党委会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以章程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体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发布之日起实施。